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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20-04-14 16:17: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在我校就读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和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四川省招考委批准录入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加强学籍和考籍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标准,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第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三))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学业水平测试达标。

  1.学位课程达标

  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学校统一命题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期末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外语水平达标

  (1)非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360分及以上者,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③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2)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参加英语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③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的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或申请后中途放弃)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联办教学点)提交个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外语合格证明材料、成绩单复印件(成教学生)或学籍表复印件(自考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蓝底彩照及电子照片(JPG图像)、承诺书。

  (二)审核:教学院(联办教学点)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教学院(联办教学点)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复审合格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材料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终审。

  (三)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终审名单进行评议,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公示:评议通过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备案:校学位办将授予文件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2次。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授位结果公布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办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在学位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即2021年12月31日结束,2020年前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过渡期间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原内江师范学院印发的《内江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内师院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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